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流溪河干支流两岸、源头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作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予以保护,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生态公益林的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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