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存在的村庄,应当纳入当地村庄规划进行管理。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的原则,制定村庄搬迁计划,逐步将村庄迁移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的原则,制定村庄搬迁计划,逐步将村庄迁移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