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水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提高用水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