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流溪河流域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
对流溪河流域内取水总量已达到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区域取水许可申请。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批准的流溪河流域内取水许可决定书和相关取水资料抄送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流溪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对流溪河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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