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洪涝、干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机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流溪河流域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制定水量应急调度实施方案,报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流溪河流域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制定水量应急调度实施方案,报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