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各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要调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和用水需求,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溪河流域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辖区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辖区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和用水需求,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溪河流域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辖区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辖区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