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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