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溪河流域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