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流溪河流域内区农业农村、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超标时,流溪河流域内区农业农村、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流溪河流域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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