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
(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对水质的危害;
(二)合理确定流溪河流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广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
(三)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
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