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