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源头区的生态环境。
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的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的范围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