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流溪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尸体、粪便、废水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