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流溪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总量控制与断面流量控制相协调的原则。
流溪河流域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干支流合理水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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