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和龙水库、九湾潭水库、天湖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和流溪河干流各梯级水工程的水量调度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实施,其年度调度计划由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调度方案编制并报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前款规定以外的流溪河流域内其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其年度调度计划由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调度方案编制,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量调度方案及其年度调度计划应当报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流溪河流域内各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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