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四十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除符合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其他建构筑物。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上述建构筑物,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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