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并定期监测。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