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排污单位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显示牌,实时公布排污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并在其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实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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