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流溪河流域内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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