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流溪河流域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流溪河流域专项整治或者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削减河道内源污染,控制点源和面源污染,修复水生态功能。
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流溪河流域专项整治或者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削减河道内源污染,控制点源和面源污染,修复水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