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划定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并提出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保持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控制目标。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状况应当作为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流溪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保持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控制目标。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状况应当作为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流溪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