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实施水质监测,并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内相关的区人民政府共享监测信息。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交接断面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实时公布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交接断面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实时公布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