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暂停审批在责任方辖区内增加水体中含量已经超标的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等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责任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相邻的区人民政府对解决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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