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