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十条
广州市青年创新创业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加强交流合作,支持优秀人才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担任创新创业导师,鼓励举办学术会议、论坛等交流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急需职业和工种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应当包含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内容。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急需职业和工种的人才培养开发计划,应当包含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