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