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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