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