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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