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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