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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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
第三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
第六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
第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和水下...
第八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
第九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二...
第十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