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