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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