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