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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