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