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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