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
← 查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