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