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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