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