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