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