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