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