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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