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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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
第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
第四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
第四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
第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六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
第七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
第七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
第八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
第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
第九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
第十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
第十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
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第十二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第十二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
第十四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第十五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
第十七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