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