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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