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